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陵*之*牌“鱿鱼烤串”食品标签中的营养成分表的能量值标注为77千焦,属虚假标注能量值的情形。2022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在其生产车间和成品冷库内,未发现陵海之星牌“鱿鱼烤串”产品。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投诉材料,当事人确认,投诉材料所记载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7月21日的陵海之星牌“鱿鱼烤串”为当事人所生产加工,食品标签中的营养成分表将能量值标注为77千焦/100g的情况属实,当事人虚假标注能量值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当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2年4月2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林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林美玲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身份。
3、2022年4月6日对受托人林美玲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产品出厂检验报告1份、入库记录复印件1份、出库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标签违法的食品及实际经营情况、召回标签违法食品的事实。
4、食品召回公告、召回报告,证明当事人对标签违法的食品已履行召回义务的事实。
5、上述证据由当事人(受委托人)签名确认,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当事人生产销售标签违法的食品的事实。
6、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依法于2022年5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东市监罚告〔2022〕3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7、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标签违法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另外的事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能积极努力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属《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努力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所指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这个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SP-4“违法情节:从轻情节;裁量幅度: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的人造成误导,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600元以下罚款。其他处罚:1、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及《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SP-4从轻情节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80元;2、处5500元罚款。(以上处罚合计5680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想要加入580讨论群的小伙伴可以加小编微信:food580ask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